【基本案情】
原告孟某诉称:2013年1月,孟某到某门业公司从事钣金工作,某门业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孟某与某门业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10月8日,孟某在工作时,铁锤破裂,碎片飞入其眼睛,造成其右眼眼角膜裂伤、球后异物、视神经损伤,先后在哈尔滨二四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8天。2014年3月18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孟某受伤系工伤;2014年4月18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孟某为七级伤残。孟某因某门业公司未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工伤待遇,向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某某劳人仲字(2014)第123-*号、123-*号仲裁裁决书,孟某对上述裁决不服,现诉请:1、某门业公司支付下列工伤待遇:医疗费33,1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0元、餐费3,078.50元及住宿费1,680.00元、交通费5,323.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724.00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7,034.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209.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34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240.00元;2、某门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2,482.00元;3、补发拖欠的加班费。
【庭审经过】
被告某门业公司辩称:1、对医疗费数额有异议,非医疗费票据部分不同意给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意按住院天数每天20.00元给付;餐费及住宿费,同意在其提交正规发票的前提下,支付住院期间的上述费用;不同意支付交通费;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同意给3个月,孟某受伤后的工资某门业公司已开具;对工资计算标准有异议,应当按照孟某实际工作的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意按照在岗期间平均工资给付;2、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3、某门业公司不拖欠孟某加班工资。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月3日起,孟某在某门业公司从事钣金工作,某门业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孟某与某门业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孟某工资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每月工资2,000.00元左右,数额不固定。2013年10月8日,孟某在工作时,铁锤破裂,碎片飞入其眼睛,造成其右眼眼角膜裂伤、球后异物、视神经损伤,孟某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天,后转院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住院治疗16天,出院后四次去该院复查,均由其母亲张某某陪同。2014年3月18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孟某受伤系工伤;2014年4月18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孟某为七级伤残。
另查明:孟某因某门业公司未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工伤待遇,向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某某劳人仲字(2014)第123-*号仲裁裁决书及(2014)第1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分别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382.30元及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313.70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27,058.80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45,098.00元、停工留薪工资6,764.70元、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33,154.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其他请求事项。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某医疗费26,709.00元;
二、被告某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某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0元(20.00元/天×18天);
三、被告某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某交通费4,331.00元(306.50元/人次×7次×2人+5.00元×8张);
四、被告某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某经济补偿金4,172.93元(2,781.95元/月×1.5个月);
五、被告某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165.35元(2,781.95元/月×1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383.40元(2,781.95元/月×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639.00元(2,781.95元/月×20个月)、停工留薪工资14,744.34元(2,781.95元/月×5个月+2,781.95元/月÷30天×9天),共计139,932.09元;
六、被告某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某加班费2,908.00元;
七、驳回原告孟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孟某已预交),由被告某门业有限公司负担,与判决主文一并给付原告孟某。
【法律适用】(完善法条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5、《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第七条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原告孟某与被告某门业已建立事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应当支付孟某经济补偿金、工伤医疗费、加班费等各项费用。
【律师提示】
1、原告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
2、关于劳动者请求赔偿项目的准确计算。
3、备全妥当相关证据,尽力使之与案件事实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4、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职业人,了解当事人的 感受和需求,能够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大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