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5月27日9时40分,韩某某驾驶黑A5**DV号微型轿车,在*市*区顾新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清河湾小区路段时,将在顾新街上清理泥土的环卫工人王某撞伤。王某被送到*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简称医大一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王某左小腿外伤、左踝外伤、左足外伤、多发外伤。王某在医大一院住院治疗17天。王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6978.05元,已由韩某某支付。王某出院后,韩某某复印病历支付复印费16.50元。经*市公安交警支队*大队认定,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现要求韩某某、韩某、*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按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按王某每月工资1750元的标准计算赔偿住院17天及出院后休息两周14天的误工费1808元,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计算赔偿住院17天的护理费2267云,按每天3元的标准计算赔偿住院17天的交通费51元,同时要求赔偿营养费1000元。
【庭审经过】
韩某某、韩某辩称:韩某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财产保险公司及*财产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诉讼费应由*财产保险公司负担。韩某某为王某垫付医疗费共计16994.55元。故在本案中,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返还韩某某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其余韩某某为王某垫付的医疗费要求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返还韩某某。
*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王某予以赔偿,同意按每天3元的标准计算赔偿王某住院17天的交通费51元。不同意负担诉讼费。
*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本案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同意在商业险第三者险限额内对王某予以赔偿。因*财产保险公司非侵权主体,故不负担诉讼费。王某要求赔偿营养费,但无相关医嘱,故不同意赔偿王某营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9时40分许,韩某某驾驶黑A5**DV号微型轿车,在*市*区顾新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清河湾小区路段时,与在顾新街上清理泥土的环卫工人王某刮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市公安交警支队*大队认定:韩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观察瞭望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于2014年5月27日至6月13日在医大一院住院治疗17天。王某的出院诊断为:对症治疗、功能锻炼、定期复查、休息两周、随诊。韩某某为王某在医大一院治疗支付医疗住院费16508.05元、医疗门诊挂号费5元、医疗门诊费共计256.50元。另外韩某某还为王某支付急救费225元。综上,韩某某为王某支付医疗费总计16994.55元。*A5**DV号微型轿车归韩某所有,韩某某借用韩的车辆驾驶时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该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其中商业限第三者责任保额为20万元,包括不计免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此车辆在上述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限内。
【法院判决】
一、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误工费1808元;
二、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护理费2267元;
三、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交通费51元;
四、被告*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
五、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韩某某医疗费5000元;
七、被告*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韩某某医疗费11994.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诉讼费7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48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此款原告王某已预交,被告韩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王某)。
【法律适用】(完善法条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韓某某违规驾车致原告王某受伤,韓某某系侵权责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韓某某予以赔偿。
【律师提示】
1、原告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间内起诉。
2、关于受害方侵权之诉中有关赔偿项目的准确计算。
3、备全妥当相关证据,尽力使之与案件事实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4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职业人,了解当事人的 感受和需求,能够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大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5、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判决义务的,权利人在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